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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近日 博山公安分局查处 多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0余箱 12月23日11时许,博山公安分局民警在高速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汽车运载烟花爆竹。经查,王某一行三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依维柯汽车运载烟花爆竹从济南市莱芜区到淄博市博山区,在滨莱高速博山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月24日15时许,博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博山区高速路下路口检查过程中发现,武某、常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其二人的私家车辆从济南市莱芜区运载烟花爆竹到淄博市博山区,在博山区高速路下路口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来源:博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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