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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邀请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大数据相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详细解读,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 2023 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市大数据局将围绕数据赋能、平台赋能和算法赋能以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企业综合服务云平台为基础,搭建第五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平台,为五经普工作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济普查对象需尽到以下四项义务: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保护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经济普查获取的企业个体数据将严格保密,普查数据只用于宏观分析和决策,不作为任何处罚(如补税)的依据,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单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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