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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发生买了房子之后,入住了好几年,都没有办下不动产证的情况。现在好消息来了,我市起草的《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即将实施,这么一来,房地产商交房的当天,购房者就可以拿到不动产证了。
"交房即交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将“交房即交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送达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个人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为提出需求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提供现场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约定交房日,完成商品房验收、交接、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购房人开具正式购房发票,并协助购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设置的服务点,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房人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打印个人不动产权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场交付购房人,完成“交房即交证”工作。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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