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齐点淄博 > 权威发布

权威发布 | 淄博市这些场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备案,速办!
中华宽带网 2025-04-09 13:53:13 字号:- +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齐文华

4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郑建波,介绍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相关工作情况,邀请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负责同志魏义强,三级警务技术主管魏伟,回答记者提问。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淄博市公安局从即日起全面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重复建设、非法乱建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造成侵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了建设要求。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严格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强化了信息管理。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严格限制信息调取权限,防止数据滥用。保护了公民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传播或买卖视频图像信息。公民有权要求删除非因公共安全需要采集的个人影像。对违规安装、滥用监控数据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全面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防止视频图像信息滥用、泄露。备案主要是为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没有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此次备案主要是依据《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也就是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区等,这些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场所单位,应当依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在2025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完成首次备案。

经营管理单位法人或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备案:线上备案,主要是通过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业务自助办理;线下备案,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为方便公众咨询和高效完成备案,淄博市11个公安分县局已于今年4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07个,市民朋友可通过所在区县发布的备案公告,查询服务地址和电话,进行备案与咨询。

记者问答

1、哪些区域部位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需要备案?

答: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认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安装地点是公共场所;二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

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范围仅涉及第7条第1款、第2款列举的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第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是由政府承担统筹规划建设,涉及到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备案工作。

因此,这次所指的备案工作,主要是针对第7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开展的。像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营运载客汽车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这些公共场所多属于重点单位或重点目标,有专门经营管理主体,目前,全市有这样的经营管理单位3600余家。这些单位都负有维护场所公共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均需要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2、《条例》中列举的“营运载客汽车”是否包括城市中的“网约车”?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系统需要备案吗?

答:营运载客汽车不包括“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将“营运载客汽车”分类表述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项中“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定已排除了小型、微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即城市网约车。

像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这些场所涉及的公共区域有限,面临的公共安全风险明显小于第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在这些公共场所建设的视频监控,备案不是强制性要求,不参与备案。

3、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我市公安部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备案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在备案过程中,不知如何填写怎么办?

答:首先,公安部建设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对平台进行了全流程无死角的测试,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进行优化,制作了刚才播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备案工作宣传片》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使用说明》,方便负有备案责任的经营管理单位完成备案。

其次,登录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首页可下载《备案填报须知》、《线上线下备案材料模版》,对备案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如遇问题,可以自行查看。

第三,结合实际,在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派出所设置多个咨询办理窗口。大家可通过各区县公告中明确的窗口和联系电话,进行备案咨询和办理事项。需要说明的是,线下备案的,仅能在线下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同理,线上备案的,也仅能在线上进行变更、注销等其他申请。

编辑:

扫码下载

齐点淄博APP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抖音号

扫码关注

齐点淄博快手号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举报邮箱:ztzbs@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3-6212015

鲁公网安备 3703030200002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08号 鲁ICP备0905465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532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