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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 孙铭泽 张胜璐
10月1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我市《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情况。
今年以来,市大数据局在广泛调研和深入总结我市公共数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依据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对送审稿组织了审查,并采取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方式配合审查。结合审查,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审查修改后,按照立法程序,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区县政府、镇办、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和省司法厅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由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等单位和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大数据局及有关方面进行了研究修改,对合理合法的意见已予采纳,形成了草案审议稿。
2024年9月14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9月17日,市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公布了《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相关主体职责。为构建职责明晰的公共数据管理体制,审查时,按照职责法定原则,完善了各级政府和街道办、大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职责。对于我市各功能区以及派驻我市的垂直部门和单位也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公共数据管理覆盖全市范围。
《办法》完善了公共数据处理程序。为从制度上保障各类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审查时,完善了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充分挖掘和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办法》完善了安全监管措施。为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筑牢公共数据安全屏障,审查时,完善了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具体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并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职能部门实施安全监管。
《办法》完善了保障与监督措施。为保障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落实,审查时,完善了相关审批制度、培训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以及投诉、举报等制度,推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办法》对公共数据的处理、安全以及保障和监督等作了全面规范,从立法角度构建了与我市数字强市建设相适应的制度架构,有效填补了我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制度空白。《办法》的颁布出台,对于保障我市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解决公共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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