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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
此办法自今年2月10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6年2月9日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此外,《办法》对网约车经营申请、网约车车辆条件、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需具有3年以上驾龄
《办法》明确,在淄博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淄博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不予许可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组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及考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计费明码标价,不得进入火车站等出租车专用通道
《办法》在网约车经营行为方面提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予以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运营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车专用通道。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网约车车辆满足五项准入条件,非新能源车辆实际购置价不低于11万元
《办法》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车辆应当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应当注册为营运性质。
此外,在《办法》附则中提到,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预约服务,同合法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服务、安全、计费方式等相关责任,除使用年限、轴距、购置价格不适用本办法外,在开展网络预约服务时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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