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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未挂牌电动自行车
禁止上道路行驶实施第一天,
淄博现场处罚开出了首张罚单,
驾驶人被处以罚款20元。
这是淄博公安交警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的现场处罚第一单。
今天早上6时18分,在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与东外环路口 ,博山交警大队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此时在路口执勤的白塔中队民警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询问过程中,驾驶人国先生称自己电动自行车号牌没有安装,民警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查询,系统显示该车未进行登记挂牌。 驾驶人国先生也承认了自己电动自行车没有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70条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民警现场对其开具罚单,驾驶人国先生被处以罚款20元。
这是淄博公安交警
在未挂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实施首日开出的全市首张罚单。
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行车秩序安全畅通,自9月1日起,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淄博公安交警提示,9月1日后,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处以20元罚款的处罚。 同时,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被依法处以20-5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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