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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
淄博中院对上诉人聂勇等24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审公开宣判,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淄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打掉的成员人数最多、涉案罪名最多、涉案财产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涉黑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6000余万元,并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在淄川区、张店区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4月23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聂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光亮等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财产刑。宣判后,聂勇、李光亮等六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中院提起上诉。
淄博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以聂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四个法定特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等作出的量刑适当,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受理后,淄博中院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克服疫情影响,集中审判力量,加快办案进度,以视频方式提讯上诉人,并认真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用时58天即审结该案。该案的快速审理,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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