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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项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42类137项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负面清单》明确93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涉及禁止设置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门槛;严禁提出超预算、超资产配置标准、超办公需要的需求;严禁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严禁设置优、良、中、差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严禁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严禁不按时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资金等。
明确15项评审专家禁止行为,涉及项目入库时,严禁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评审开始前,严禁评审专家私自接触供应商,获取不正当利益;评审过程中,严禁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审结束后,严禁评审专家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
明确29项供应商禁止行为,涉及严禁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虚假材料、与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谋求中标;严禁供应商不及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等;严禁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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