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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伤者俞某,负全责!
中华宽带网 2020-08-26 09:02:26 字号:- +

8月25日下午
淄博交警支队发布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2020年8月23日15时40分许,俞某骑自行车顺天津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路与海岱大道路口南侧,向西转弯时与阴某驾驶的车辆右侧车厢相撞,俞某受伤。俞某违反了骑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应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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