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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
“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
家住北京西城区的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留下了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
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刘大妈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刘大妈的老伴儿去世的早,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
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刘大妈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与诉讼,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颇费了一番周折。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告诉记者,对于那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来说,无论是为生活需要处置财产,还是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都需要监护人来代替完成。谁成为了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打理老人的财产及生养死葬等其他事务。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在确定老人监护人的问题上时常产生争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时,法官也只能通过走访村居委会、权衡子女各自情况等来确定监护人。而被监护的老人则没有发言权了。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马德天法官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更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增居住权
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米寿之年的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经人介绍,与齐大妈相识。齐大妈虽是外地人,但张大爷看中她比自己小十几岁,能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便执意和她结了婚。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大妈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
结婚还没到两年,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了。张大爷的子女将齐大妈赶出了家门。齐大妈无依无靠,只好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虽然经过诉讼,法院认可了张大爷的遗嘱,判决齐大妈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今后,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还有些老人为了孙辈上学等原因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子女,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利,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确保自己在世时对房产的居住权利。
再比如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有了居住权的规定后,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就可以约定自己在世时对房产享有居住权,这样一来,既保障了老人安享晚年,也避免老人在遭受某些金融骗局后陷入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
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
隋大爷与李大妈共有四个子女。隋大爷早在十几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在另一起案例中,周大爷夫妇生前订立的一份打印遗嘱,虽然有周大爷捺印和妻子的亲笔签名,但还是招致没有获得遗产的子女的异议,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今后,老年人立遗嘱时,又有了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由此解决了被继承人曾订立了公证遗嘱,在去世前想修改遗嘱,而身体状况却不允许再做公证遗嘱,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
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也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及写份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老先生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故去,亲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说,刘老先生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虽然继承法中有代位继承的制度,但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刘老先生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遗赠扶养扩大范围
赋予老有所依更多选择空间
陈老太太和丈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几年前丈夫去世了,陈老太太的身体也每况愈下,日常生活很需要有人照应。所幸的是,陈老太太有个学生,曾经受到老人的帮助,感念于心。多年来一直关心着陈老太太。老人多次送医看病、入住养老院等都是学生及时援手。
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为了感谢学生多年的付出,陈老太太经过咨询,决定与学生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现实生活中,有些孤寡或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通过在生前签订协议,约定死后把财产赠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方式,换得有人为自己生养死葬,这便是法律上说的遗赠扶养。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一规定将可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限定在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
马德天法官说,《民法典》此次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用法律的温度给老人最大尊重
王大爷与刘大妈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因为早年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夫妇俩与儿子小王产生了激烈矛盾。儿子一赌气,不仅结了婚,此后十几年都没再看望和赡养过父母。随着时间推移,小王渐渐悔悟,缓和了与父母的关系。特别是在父母生病期间,小王一家还搬到父母身边,悉心照顾。两代人最终冰释前嫌,老夫妇立下遗嘱,将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小王。
王大爷夫妇去世后,女儿认为小王遗弃父母,十几年来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小王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马德天法官说,现行《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些情形,然而感情并非一潭死水,家庭成员之间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民法典》增设了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条文:“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像案例中小王这种情况,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马德天法官说,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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