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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记者从市住建保障服务中心了解到,我市出台《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进行明确和规范。据悉,本次发文为第三次修订印发,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是删除了与房地产资质审核挂钩的部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了对母子房地产公司之间售后服务职责延续的规定,有效避免出现个别房地产子公司资质注销后,售后服务职责无法追溯的问题,原有的投诉处理时限和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面复时限,也从5日调整为3日,大大提高了房地产售后处理时效。
子公司注销后售后服务母公司承担
这个将于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售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的,其售后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由母公司的售后服务机构承担。
售后服务机构应当设定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建立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后服务机构办公场所、商品房销售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及近5年已建成住宅小区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售后服务电话,以及房地产开发管理主管部门和保障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导电话等。
商品房售后投诉问题3天内进行处理
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周到、耐心的接待投诉人,不得推诿、拖延、扯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人反馈问题处理方案。发生投诉人群体上访的,售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到场接访,处理相关问题,并在3日内到房地产开发管理主管部门或保障服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复处理情况。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投诉处理完成7日内,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回访率不低于70%。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5年,我市在省内率先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2009年和2015年曾先后两次正式发文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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