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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新旧变化梳理与监管趋势研判
中华宽带网 2020-05-15 14:33:32 字号:- +

近日,民政部在官网公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两年国家就养老机构的管理与经营出台了非常多的政策: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到出台强制性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从出台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直至近日公布新版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养老服务业的“放管服”改革相应的配套法规与政策正在逐步落地,养老机构的监管将越来越精细化。为此,我们以新旧版本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调整的内容作为对比,具体看一看养老机构的管理将要发生哪些具体变化,国家对养老机构的监管都有哪些新的趋势。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新增17条,修改30条,对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关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1

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设立登记】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一)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在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二)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2

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

第十条【备案机关】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3

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性质;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办理】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变更】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4

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公开及共享】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关于服务规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01

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第十五条【入院评估】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02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依照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03

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协助探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04

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延伸社区服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

三、关于运营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在总则和第四章对现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

01

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

第六条【养老机构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02

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视频监控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值守】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03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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