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涉嫌传销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52G。 法定代表人崔春利,局长。 被申请人: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明祥,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85876X。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
冻结银行存款7000万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52G。 法定代表人崔春利,局长。 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宝,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YJ28A。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