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9日)
淄博中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
对2起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本次淄博中院公开宣判的被告人常某仲等4人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经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仲积极参与李某梅(另案处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在李某梅的纠集下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辖区内实施暴力拆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2017年初,被告人常某仲纠集被告人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及王某珂、边某坤(已判决)等人成立“出警队”,该组织成立后经常纠集在一起既参与李某梅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凤凰镇、稷下街道办事处、朱台镇等地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常某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及王某珂、边某坤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强奸12起,寻衅滋事6起,开设赌场2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毁坏财物5起。
淄博中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仲、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本次周村区法院公开宣判的吴某国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国利用其曾受过打击处理,特别是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所形成的黑恶社会影响力,于2013年4月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招募前黑社会组织罪同案犯李某国、王某刚,以及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混社会”。
为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被告人吴某国在淄博某工地设立“土方办公室”,以黑恶影响力强揽工程,通过威胁、阻挠、驱赶外来机械进场干活等手段垄断工地机械使用,实施强迫交易活动,由此逐步形成以吴某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樊某、李某国、王某刚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陆续承揽多个工地的施工工程。
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国以该组织获取的违法所得购买原淄博齐商银行培训中心作为犯罪组织据点,并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承揽工程、工程结算等提供帮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纪委监委已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理。
被告人吴某国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13起,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起、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串通投标3起、诈骗2起。
同时,以被告人吴某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周村、张店及周边区域内建筑施工行业、对滨州及临沂地区内煤焦油危废处置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对此区域或行业内的从业者形成心理强制、威慑,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周村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国及同案犯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