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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交通管理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建设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
2015年公布的关于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将到期,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仍按现行票价管理政策执行。现予重新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客运票价仅限于中心城区至区县、乡村间以及跨区县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城市无人售票公交客运线路票价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中心城区以及跨区县公交客运票价由市里统一管理;其他各区县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公交客运票价和区县驻地至乡镇、村的区间客运票价由所在区县管理。
三、按照相关规定,因线路调整、新増线路以及车辆等级提高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票价的,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客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线路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擅自定价、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本文有效期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淄价字【2015】90号、淄价字【2015】96号、淄价字【2016】23号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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