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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王守鹏、通讯员白继农、马楠报道:
1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6695辆,其中,重型货运车2081辆、营运车4597辆、危化品运输车16辆、公路客运车1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1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营运车16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
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2月7日9时2分,巩某骏驾驶鲁C03H57号小型轿车沿桓台县泊场沟路由 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与荆夏路路口处黄灯亮后进入路口,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荆夏路由东向西闯红灯通过路口的巩某海撞倒致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巩某骏驾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黄灯亮后驶入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巩某海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保持安全速度,闯红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巩某骏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巩某海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3年11月24日11时40分,杨某驾驶鲁C9GK88小型普通客车沿三角杨村通往杨坊村的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角杨路口处,与沿刘杨路通往三角杨村的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的娜某某驾驶淄博0693729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杨某驾车通过村庄、路口未减速慢行以及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娜某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通行以及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娜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凤凰山路与宏达路路,路口属慢坡,车辆车速较快。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66家高危风险企业
1名终生禁驾人员
时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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