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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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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在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和部门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发布实施新闻通气会,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实施情况。
近年来,淄博市有部分建设项目开展了交通影响评价,降低了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利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淄博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仍有大量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在未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投入建设,造成城市诸多交通问题且难以根治。
关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但在评价内容上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为落实法律法规和淄博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淄博市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淄博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开发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缓解城市拥堵问题,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级品质提升必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淄博市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办法》共6章23条,分为总则、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和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以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运行的不利影响,保证路网服务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保障建设项目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缓解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造成的压力为目标,以建设工程出入口及间距、总平面布置、内外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组织等为影响因子,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二)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
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法》第四条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控规阶段交通需求分析的要求
《办法》第六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地块调整,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较大的,应加强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明确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条件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第九条明确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注明该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五)明确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同时,规定了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有关资质要求。
(六)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流程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委托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七)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办法》还明确了对从业单位的监管要求和财政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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