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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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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淄博市实际,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进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话:0533-3183853
2.电子邮件:zbshbjdqk@zb.shandong.cn
3.信函方式反馈请邮寄至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收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00
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淄博市实际,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设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区3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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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头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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