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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
明确了淄博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落实范围和对象:
是淄博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
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能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督促落实。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21年1月1日起,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
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
2021年12月31日前落实发放。
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
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
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发〔2017〕13号)相关规定执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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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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