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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淄博综合广播记者李娜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上了解到,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在媒体吹风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介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市人大有关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规定》明确在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建成区以外再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并从源头管控入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介绍:“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规定》还对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举报奖励作出了相应规范。”
2018年以来,我市各区县相继部署开展了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主任邢化良介绍,开展《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立法工作,有利于持续推进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深入,更好的保障公共安全、减轻环境负荷。邢化良:“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市每年“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燃放烟花爆竹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作为立法机关我们也加快了立法步伐,积极行动,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
同时,在吹风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建波表示,在《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批准实施前,尤其是今年春节期间,市公安局将继续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安全过节、环保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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