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进口冷链食品报备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报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要求。从即日起,凡是从市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货物抵达前24小时,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食品相关信息上传至“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并向卸货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到达时间、地点等内容。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不进行报备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执行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物流仓储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对运输、储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从事冷链食品加工的企业要严把进货来源和渠道,进口冷链食品应具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方可入厂生产。冷链食品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要求,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和销货记录,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或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追溯和流向信息。第三方冷库要按要求进行备案,每批次查验留存委托方营业执照、消毒证明等合法资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
三、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参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在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前,扫描商家提供的“淄博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追溯二维码”,留下追溯信息。
五、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所在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本通告,淄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了解报备及举报联系方式。
报备及举报电话: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2765727,2760090(传真);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5183017,5166315(传真);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4910859,4299266(传真);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6182865,6182865(传真);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7160036,7310554(传真);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8219675,8180143(传真);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6981977,6987951;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7853696,2329701(传真);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3598010,3580028(传真);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7013989;
文昌湖区市场监管局:6882331,6882331(传真)。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