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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此外,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期限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按照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我市将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申请对象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期限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划分为参保缴费满5年及以上、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二档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失业保险参保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经过认真研究,确定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1、参保缴费5年以上(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50元。
2、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元。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据了解,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申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参保的按企业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线下办理。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补助金申领申请,要利用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审核通过的,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原申领渠道将未通过原因反馈申领者。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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