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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最新通知
中华宽带网 2020-04-17 09:28:52 字号:- +

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项目内部、外部规划是否有不利于居住的因素?这些问题,很多购房者买房时并不清楚。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4月10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并于5月3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其中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方面规定: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随着淄博市场上精装房比例的增多,市民投诉也有所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本《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淄博市住建局房地产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邢辉

“在《通知》中,对精装修的销售行为,尤其是对样板间做了进一步规范,带精装销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必须建设样板间,而且样板间要如实反映交付标准,毛坯交付又建设了样板间的开发商,更应该如实反映交付标准。样板间按规定不能随意拆除,样板间的保留时间,是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通知》还要求,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此外,《通知》中也对代理销售行为做出了规范。

淄博市住建局房地产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邢辉

“在接到投诉过程中,我们发现同品质的房子会有不同的价格,在这次《通知》中也统一进行了规定,不管是在案场还是代理销售,房屋价格必须都是统一的,受托的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时候,不允许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佣金应该由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代理销售公司。

本次发布的《通知》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并且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

淄博市住建局房地产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邢辉

“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在这次《通知》中特别规定了不利因素告知,对所购买房屋的不利因素,要求开发企业要如实告知购房人,签订销售承诺告知书,和购房合同一起在主管部门上传备案。


本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提出了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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